當前資訊!年終獎怎么算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怎么算個人所得稅
進入到年底,很多人開始關注起年終獎的發(fā)放問題,那么年終獎怎么算個人所得稅?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相關資料圖)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基本規(guī)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fā)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于單位發(fā)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shù)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guī)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shù)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fā)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fā)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yōu)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yè)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yè),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chǎn)企業(yè)工作,
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chǎn)企業(yè)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只2012年在房地產(chǎn)企業(yè)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chǎn)企業(yè)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fā)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優(yōu)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yè)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guī)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yōu)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yè)發(fā)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fā)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yè)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李某本企業(yè)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fā)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并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fā)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yè)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yè)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拓展閱讀——工作不滿一年年終獎怎么算?
辛苦一年,大家度期盼這拿到年終獎,過個好年。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年終獎屬于福利中的一種,除非入職前與公司有書面約定,或是在合同上標注年終獎的事宜,否則,發(fā)不發(fā)年終獎,發(fā)多少那全憑老板的業(yè)界良心。要問:入職不滿一年有沒有年終獎?這個還真不好說,先看兩個案例,看完后相信你就會心中有數(shù)了。
越來越多人的取得或者即將取得年終獎,越來越多的人關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繳納問題。本文從員工工作不滿一年的角度分析全年一次性年終獎的`計稅方法。首先我們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財務咨詢,公司有一位員工在2012年2月底受雇于公司,從2012年3月份開始工作并領取工資薪金。員工在2013年1月領到2012年度的年終獎金。請問員工取得的該項獎金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除以12來確定適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還是可以除以10來確定適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案例二:某公司于2012年4月份成立,該公司員工將于2013年2月發(fā)放2012年的 的年終獎金。該公司的財務也很困惑,年終獎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除以12來確定適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還是可以除以9來確定適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案例解析:
其實,上述兩個案例共同的問題指向是在員工工作不滿一年的情況下,年終獎金是否可以按照除以12來確定適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下面我們就一起分析,員工工作不滿一年或企業(yè)營業(yè)期限不滿一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到底如何計稅?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2005年1月26日,國稅總發(fā)布了 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fā)〔2005〕9號??梢哉f國稅發(fā)〔2005〕9號是針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的根本性規(guī)定。
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我們對一些要點進行分析:
(1)全年一次性獎金:
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jīng)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2)全年一次性計稅方法的范圍和次數(shù)限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全年一次性計稅方法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總結(jié):
工作不滿一年年終獎怎么算?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金的發(fā)放規(guī)定,或是用人單位已對員工制定了發(fā)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員工的工齡符合公司發(fā)放年終獎的規(guī)定,那么不管該員工是否離開了單位,均可要求單位給自己發(fā)放年終獎。
所以要是上半年來的看公司的規(guī)定,有的會按全年算,要是下半年就不能是全年了,可能是半年也可能是按月算的。
通過對上述三點的分析,可以明確,全年一次性獎金既不是指企業(yè)開業(yè)滿一年,也不是指職工工作滿一年,而指的是獎金的性質(zhì),是指雇員全年只有一次能夠得到的獎金,而不是可以多次得到的獎金,比如半年獎,績效獎,月獎,季獎等等都是在一個年度中可以多次得到的,這些都是要并入當月工資中征個人所得稅的。
其次,國稅發(fā)〔2005〕9號并沒有規(guī)定如果任職時間不足12個月的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是獎金除以實際任職的月份,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僅僅是規(guī)定: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國稅發(fā)〔2005〕9號發(fā)布多年以來,也未見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補充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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