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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制度范本|焦點快報

2023-06-30   來源:互聯網

園林管理者為了更好地為住戶創(chuàng)造一個生態(tài)的生活環(huán)境,加強我小區(qū)區(qū)園林綠化管理,保護社區(qū)安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膱@林綠化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一)

為更好地為住戶創(chuàng)造一個生態(tài)的生活環(huán)境,加強我小區(qū)區(qū)園林綠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一條:小區(qū)綠化管理實行職責包干制,包干單位要做好本小區(qū)的綠化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小區(qū)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

第二條:包干單位的綠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愛崗敬業(yè),努力學習,較全面的掌握園林專業(yè)知識;勤奮工作,培育養(yǎng)護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澇蟲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發(fā)生;園區(qū)內如發(fā)生花卉苗木被盜、破壞等事故,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保衛(wèi)處及財務處。

第三條:園林綠化是小區(qū)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已規(guī)劃與建設的綠地,不得隨意占用綠地、改作他用,不得損毀綠地。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做到及時綠化。小區(qū)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要貼合國家要求。各種線路、管路的架設要充分思考綠化,對妨礙綠化的,要想辦法轉入地下。

第五條:小區(qū)內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綠籬,造型樹等,施水要充足,到達水肥充足,花草常綠。地下停車場上大喬木及生長不良的喬灌木應每季度施農家肥一次,綠籬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條:小區(qū)內的蟲害治理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同季節(jié)容易發(fā)生的蟲害要及時處理;棕櫚科植物,應掛藥包,每年(2月、7月)開展不少于2次椰心葉甲蟲害防治,并用心配合市政府開展重大植物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說明使用,并在小區(qū)內張貼公布施農藥的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小區(qū)內要經常打掃,持續(xù)整潔干凈。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始稗r藥要嚴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小區(qū)內清新、舒適、雅致、美觀。

第八條:為提高小區(qū)內居民的綠化意識,區(qū)內設綠化知識宣傳欄,作到室內擺花,陽臺栽花。

第九條:包干單位建有苗圃(花圃),節(jié)假日、喜慶活動應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擺盆花,用后要及時搬回養(yǎng)護,確?;ɑ荃r艷茂盛。

第十條:除本規(guī)范外,包干單位應配有專職管理人員,綠化建設和管理應設專門的檔案,齊全規(guī)范。

第十一條:區(qū)內的所有樹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務必事先報經上級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具體管理“十不準”

(一):不準爬樹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準搖樹、剝皮、刻劃。

(三):不準亂挖亂種、損壞樹木根基。

(四):不準圍樹搭棚或緊靠樹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樹上牽繩曬物、釘掛物品。

(六):不準在樹下生火燒物或靠近綠籬帶燃放鞭炮。

(七):不準攀登園林建筑和在園林建筑及小品上亂涂亂畫。

(八):不準穿越、踐踏綠籬、綠籬帶、花壇。

(九):不準向綠籬帶、花壇、草皮內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不準損壞花壇池圍、樹木護樁、園林建筑、園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綠化設施。

第十三條:電力、電訊等其他線路的安裝和施工涉及務必修剪樹木時,務必向園區(qū)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由園林工人負責修剪,不經許可不得隨意亂砍。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zhí)行本制度,植樹綠化成績突出,或檢舉揭發(fā)破壞園林綠化或園林綠化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二)

一、養(yǎng)護管理制度措施,景觀效果綠化養(yǎng)護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記錄健全,管理得當,到達黃土不露天。

二、園林綠地管理

1、綠地完整,無堆物、堆料、搭棚,樹干上無釘拴刻畫等現象。行道樹下距樹干2m范圍內無堆物、堆料、圈欄或搭棚設攤等影響樹木生長和養(yǎng)護管理的現象。

2、花壇、花帶輪廓清晰,花壇地勢平整或順平,澆灌不積水,邊緣留深不低于7cm。

3、綠地內各類攤點應證、照齊全,遵守管理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要定點、定位、定數量,持續(xù)場地整潔、造型美觀,不影響交通和園容園貌,持續(xù)攤區(qū)衛(wèi)生整潔、無廢棄物,不經營國家禁止的或劣質的商品。

4、廣場、游園內嚴格執(zhí)行車輛管理規(guī)定,園內無違規(guī)車輛出入現象,各種車輛定線定點存放。5、綠地整潔,無雜物、無白色污染(樹掛),對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屑等)、綠地內水面雜物,重點地區(qū)隨產隨清,其它地區(qū)日產日清,做到巡視保潔。游路、休閑場地衛(wèi)生干凈,隨時清掃全日保潔,地面破損恢復及時,無各類雜物堆放。

三、園林植物管理

1、樹冠完整,樹形整齊美觀,分枝點適宜,主側枝分布均勻、數量適宜,內膛不亂、通風透光,無枯枝、死杈掛樹,無徒長直立枝、交叉枝,樹基部無萌蘗,樹體無傾斜現象,修剪科學合理。

2、行道樹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規(guī)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觀,不妨礙行人、車輛透過和影響交通視線,無缺株,樹上無枯死枝條,折斷枝條存在,種植穴無垃圾,土質疏松,墑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樹樹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澆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樹穴磚等材料或設施覆蓋,每年適時刷白一次。

3、落葉樹生長健壯、返綠、發(fā)芽、抽梢正常,葉片大小、色彩正常,一般條件下,無黃葉、卷葉、焦葉,正常葉片保存率95%以上。針葉樹針葉寄存3年以上,結果枝條在10%以下。

4、喬木和小喬木被病蟲危害株數不得超過1%,無蟲蛀,病害落葉,枯黃萎蔫,死亡等癥狀出現,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蟲的活蟲數不得超過1頭,較細枝上平均每30cm長度不得超過2頭,葉片上無蟲糞、蟲網,被蟲咬的葉片每株不得超過2%。

5、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控制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fā)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長旺盛,葉色鮮亮具有光澤,冠幅豐滿,群植時株行距均勻,高低錯落有致,無明顯病蟲害發(fā)生;栽植地或株下無垃圾,雜草;土壤疏松,墑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據其生物學特性進行修剪造型,確保植物造型美觀大方,及時清理枯死衰敗枝條,種植區(qū)域內無缺株現象。

7、綠籬、模紋等整形植物生長旺盛,枝葉繁茂,整齊一致。一般條件下無黃葉、焦葉卷葉,正常葉子保存率95%以上,無枯死衰敗苗木,無明顯病蟲害發(fā)生,無雜草野樹,亂掛亂扯,無雜物及垃圾附著,無缺株。脫腳、斷帶現象。株行距均勻,種植地土質疏松,肥沃,墑情好;修剪及時,到達圖形清晰美觀,曲線圓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長旺盛?;ǚ比~茂,冠幅豐滿,無明顯病蟲害發(fā)生,無雜草,無旱象;廣場、街道、園內彩化造型新穎,整齊美觀,無破損、凋謝、殘缺現象。

9、草坪:植物生長整齊,長勢旺盛,色澤均勻嫩綠,無雜草、無瘋長現象,覆蓋率99%以上,修剪均勻整齊,無漏剪、少剪現象,草地平坪邊緣切整齊,效果好,修剪后及時清除草屑;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及時澆水,無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澆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綠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fā)生。

10、地被:植物生長旺盛,葉色正常,開花適時繁盛,土壤疏松,覆蓋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勻,高低整齊,品種或花期一致,及時清理殘花敗葉;綠地內無雜草,及時澆水,無旱象;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fā)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則,棚架、花架處種植攀緣植物和藤本植物應根據不同的攀緣特點,及時采取相應的綁縛、牽引,設置網架等技術措施,植物生長良好開花的攀緣植物應適時開花,且花繁色艷。

四、園林設施管理

1、園林設施完整率達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潔完整,果皮箱、導向牌、欄桿定期油漆,殘缺、破爛的及時維修、更換;桌椅等休息設施干凈整潔,無亂貼、亂畫現象,健身、休閑娛樂設施及時維護、修繕,保證安全。

3、各類燈飾、噴泉、噴灌等水電設施運行良好,及時維護和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潔、無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備,定期更換;噴泉嚴格按照規(guī)定定時開放,并能保證各類應急要求。

4、公廁全天持續(xù)干凈整潔,做到地面無垃圾、污垢、便溺,無蚊蠅蛆蟲,無異味.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創(chuàng)造優(yōu)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huán)境,適應建立國家優(yōu)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類園林綠化的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化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街頭綠地、廣場綠地、行道樹和文化宮、俱樂部、青年宮、名勝古跡區(qū)等公共場所內的綠地。

(二)專用綠地:工廠、機關、校園、醫(yī)院、部隊、團企事業(yè)單位和居住區(qū)的綠化用地。

(三)生產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用于隔離、衛(wèi)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qū)和風景林。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行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標準、統一規(guī)劃、統一實施原則。透過園林綠化專業(yè)隊伍和全民義務植樹垂直綠化活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市綠化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城鄉(xiāng)綠化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委屬市園林處具體承擔全市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所有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樹、其他綠化和愛護樹木、綠地、花草的義務。

第七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地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小區(qū))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guī)劃,由市規(guī)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市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嚴格執(zhí)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行綠色圖章制度。凡規(guī)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改作他用的,要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城市規(guī)劃新區(qū)和改造舊區(qū),必須要留住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qū)綠化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30%;改造舊區(qū)綠地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25%。不得占用現有綠地進行其它建設。

第十條凡屬中心城區(qū)新、擴、改建工程,建設單位要按規(guī)定將園林綠化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留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所需經費列入建設工程概算。園林綠化設計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的,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設計方案。綠化任務完成時間,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jié)。

第十一條凡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務必由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按規(guī)定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領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進行園林綠地施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綠化設計圖紙務必經規(guī)劃和園林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向園林管理部門繳納工程造價5%的綠化保證金,并領取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能進行施工。綠化完成一年后,經園林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者如數退還綠化保證金;如綠化不合格,則按實際狀況將保證金抵作綠化費用。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guī)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花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的權屬和管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園林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園林部門所有,并由園林部門管理。

(二)各單位的專用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本單位所有。

(三)沿街單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間營造的公共綠地,由營建單位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營建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qū)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負責此區(qū)綠化投資單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個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六)各單位在指定地點義務栽植的樹木,栽植單位負責養(yǎng)護管理,樹權歸園林管理部門所有。

(七)屬國家所有散生在單位“門前三包”職責區(qū)和居民庭院的樹木,由單位或居民負責養(yǎng)護。

第十五條城市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有,由園林部門建立檔案和標志,重點保護,嚴禁砍伐、破壞或遷移古樹名木。生長在城市街巷、廣場等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養(yǎng)護管理。散生于各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技術指導。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務必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城市所有樹木非經園林部門批準,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請移植或砍伐非本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要按規(guī)定的標準繳納補栽費;砍伐樹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則進行補栽,在領取砍伐證時,應按補栽數以每株150元的標準繳納補栽保證金。對補栽樹木成活的,要如數退還保證金;未成活的,保證金抵作栽植費用。

第十八條對樹種樹苗,要建立嚴格的檢疫制度。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準調入或調出本市。發(fā)現有疫情的樹種樹苗,由種苗管理部門采取打藥、銷毀等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園林綠地。確須占用的,應向園林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guī)定繳納綠地重建費。臨時占、挖綠地的,要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的標準繳納綠地占、挖費和綠地恢復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綠化帶(島)設置任何指示標牌,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務必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樹木、綠地、草坪等,要嚴加保護,按實地狀況繳納保護押金。工程竣工后,經園林部門驗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補償。

第二十二條城市市政養(yǎng)護,公用事業(yè),電力電信部門因業(yè)務需要移植或修剪樹木時,應事先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按規(guī)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在園林主管部門指導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園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qū)是供群眾游覽休息的園地,務必持續(xù)樹木繁茂,園林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qū)投擲污物,排放污水,捕鳥釣魚,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畫,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壞水源水體、地質地貌。

第二十五條對公園、動物園、風景區(qū)內的古建筑、文物古跡、風景點應采取措施重點保護。不準在其保護區(qū)內修建格調與之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公園、風景區(qū)內為旅客服務的飲食、照像、小賣部等服務網點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游人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guī)定,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衛(wèi)生,愛護公園設施。

第五章管理職責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市、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園林綠化部門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

(二)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組織開展城市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四)開展園林綠化的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園林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情服務,遵紀守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搖樹、爬樹、攀枝、采花、摘果、刻畫樹皮和竹子;

(二)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靠放鋪板;

(三)綠帶內停放非機動車輛;

(四)穿行綠籬、翻爬欄桿,在綠地內嬉戲斗毆;

(五)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內狩獵捕鳥,逗打、恐嚇動物。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給予警告、限期清掃拆除、沒收裝置物品,并依法處以罰款:

1.在樹旁、綠地、綠帶取土、傾倒垃圾污水;

2.在綠地、綠帶內停放機動車輛;

3.在樹下、花壇、綠地內明火設灶、借樹搭棚或在花壇、綠地內擺攤設點;

4.公園、綠地、綠帶內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噴水池拋廢棄物。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可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一)、(二)項違章行為損傷了樹木花草;

2.車輛撞傷、掛傷或機械損傷樹皮、枝丫、花草;

3.撞倒、損壞公園、風景區(qū)、小游園等綠地欄桿及其它設施;

4.圈圍樹木或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嚴重污染,危害樹木生長。

5.擅自移植、修剪樹木;

6.在樹下攪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管理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以上第三項違章行為造成樹木死亡;

2.踐踏花壇綠地,造成嚴重損失;

3.盜伐、盜竊樹木花草。

(九)沒收采集物,依法處以罰款。

未經園林部門批準,擅自砍伐國有樹或雖經審批(無論國有樹還是單位樹)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樹木死亡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十)未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規(guī)劃區(qū)內山場及綠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對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處以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__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四)

園林綠化工程公司在集團公司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苗圃管理

1、園地植被的合理規(guī)劃,根據各苗圃的土質,水源條件,市場行情,以及對未來市場需求的預測,合理安排苗木品種的種植。

2、植入的苗木,不管是購入的,還是圃內移植的,在種植季節(jié)內,帶土球樹苗成活率務必到達95%以上,裸根樹苗成活率務必到達85%以上。

3、圃內的樹苗(新栽植的除外)務必到達苗全、苗旺、苗壯,期間無雜草,定期修剪和噴灑農藥,不出現疫情及病蟲害現象。

4、各苗圃所有苗木要登記造冊入賬,購進和售出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對自然生長增值部分,由公司相關人員每年底評估一次,并計入帳內。

5、苗木購入,大宗購入樹苗務必爭取采取招投標,對少量苗木的購入,要貨比三家,以質論價,擇優(yōu)購買,新進的苗木,須有兩人以上驗收,并簽字入庫。

6、外銷苗木客商訂購苗木時,要先簽訂購貨合同,明確苗木的數量,規(guī)格,標準,單價,等事宜,并收取定金,定金數額:交易額一萬元以內的,按照交易額的50%收取;交易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額的30%收取;待苗木裝車后交清全部

貨款,如有欠款,務必有公司內部人員擔保,擔保人負責催要其所擔保的貨款,半年內仍拖欠的,有擔保人墊付。對外銷售苗木,有二人以上辦理出庫,核實無誤后發(fā)貨,并在發(fā)貨單上簽字。

7、易耗品(農藥,話費等)的購入使用。化肥和農藥由園林綠化公司每年集團申請一次,購入后入賬,使用時經苗圃的主要負責人批準,開具出庫單,并由出庫人和經辦人簽字。

二、拖拉機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

1、司機務必熱愛本職位工作,聽從指揮,服從調度,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和本崗位的各項管理制度。

2、司機出車要帶齊證件,做到安全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和酒后駕駛,未經允許,不準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否則出現違章違紀交通事故車輛損壞等問題,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職責。

3、司機出車前和收車后,要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yǎng),持續(xù)車輛的技術狀態(tài)良好,確保能夠隨時理解任務。

4、車輛的維修務必按照申請、簽定、預算、審批、維修的程序進行,出車途中出現故障,需要找廠家維修的,須向主管領導電話匯報,待批準方可維修。

三、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規(guī)定

園林綠化工程公司承接綠化工程(社會綠化工程和房產公司建成小區(qū)綠化工程)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管理。

1、按照規(guī)范和要求做好開工前的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工作,根據工期編制施工計劃,制定施工方案,確保安全有序施工。

2、根據栽植的先后順序,適時調度綠化苗木的進場時間,做到隨到隨栽,確保苗木不脫水,但是夜。

3、新建綠化工程,在種植季節(jié)內種植苗木,帶土球樹苗成活率不低于95%,裸根樹苗成活率8不低于5%,名貴品種樹木成活率不低于90%,滿圃草坪一個月,塊

植、籽播草坪三個月應到達95%,無0.1平方米以上塊狀空缺。反季節(jié)栽植苗木,成活率比常規(guī)栽植苗木成活率標準下降10個百分點。

4、對在建工程苗木,草坪,花卉要及時修剪,支撐,扶正,澆水,滅荒,以及病蟲害防治,等養(yǎng)護工作。

5、施工現場要整潔美觀,無雜草,無垃圾雜物,園路廣場、園林小品美觀完好。

6、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組織內部驗收,待施工管理期滿(對外承包工程12個月,

集團內部房產小區(qū)工程3個月),在內部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與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五)

為加強小區(qū)綠化管理,保證綠化帶不被破壞,制定如下規(guī)定:

一、管理處園藝工是住宅區(qū)綠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職責人,負有培植、養(yǎng)護、管理綠化的職責,園藝工務必做到:

1、熟悉住宅區(qū)內的綠化面積和布局,花草樹木的品種、數量、名稱、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適當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稱、產地、種植季節(jié)、生長特征和管理辦法等,方便居民休閑游覽與觀賞。

2、嚴格按規(guī)范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修枝、剪葉、補苗、淋水,對大棵的灌木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3、持續(xù)綠化地清潔,草坪和灌木林內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促進花草樹木生長茂盛。

4、義務向業(yè)主講解園藝綠化常識,幫忙業(yè)主搞好家庭綠化。

5、園藝工有權阻止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二、本住宅區(qū)業(yè)主是小區(qū)綠化的享用人,負有愛護綠化的權利和義務,請遵守:

1、業(yè)主不得擅自踐踏、占用、損壞綠化地,不得往綠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雜物;

2、不得在綠化區(qū)內有放養(yǎng)牲畜、追逐嬉鬧及其它有損綠地的行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劃樹皮或在樹上扎鐵絲、打釘等,禁止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及花臺和周邊裝飾建筑群;

4、不得用樹木晾曬衣物、被褥等東西;

5、行人和車輛不得跨越和透過有警告牌的綠化帶,不得損壞綠籬柵欄;

6、不得在綠化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商業(yè)廣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由管理處責令其改正,并賠償損失。對違反園林綠化規(guī)定不聽勸阻或刁難、辱罵、毆打管理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努力提高公民園林綠化和環(huán)境意識。城區(qū)義務植樹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部署,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五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guī)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guī)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雙線”控制,即規(guī)劃部門劃定規(guī)劃紅線,園林部門劃定綠化“綠線”。

第七條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guī)劃按以下指標執(zhí)行:

㈠人均公園綠地面積9平方米;

㈡城市綠地率37%;

㈢城市綠化覆蓋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qū)總面積的2%。

㈤城市公園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并按公園的定位和內部的功能分區(qū)搞好公園建設。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用地面積的比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㈠中小學校、醫(yī)院、休療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賓館不低于40%;

㈢企業(yè)單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級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區(qū)綠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綠地不低于10%;

㈥舊城區(qū)改造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低于30%。

㈦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廠礦綠地率不低于3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第九條 城市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現有居住區(qū)的綠地由居住區(qū)管理機構負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qū)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地建設應當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條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由建設方或業(yè)主提出招標申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工、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企業(yè)依法參與投標、競標。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報建時必須提交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綠化設計圖。未提交的,城市規(guī)劃部門不予發(fā)放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項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

外地單位在我市承包園林綠化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項目的,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服從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并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配套建設,在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jié)內完成,綠化項目的土建部分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標準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所缺面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guī)劃統一組織異地綠化建設。補償費收取標準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資料交存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在選址定點時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qū)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建設等活動,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qū)的統一規(guī)劃和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資興建的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道路綠化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㈡單位自建的公園、防護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理;

㈢居住區(qū)綠地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也可由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yè)管理公司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㈤鐵路、公路沿線兩側及江、河、湖岸的綠地,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花草樹木由居民自行負責管理。

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化和規(guī)劃已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或者破壞規(guī)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規(guī)劃技術控制指標調整幅度較大的,須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確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與園林綠化無關的設施。確需設立的,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業(yè)主限期拆除;對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由業(yè)主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yè)、服務攤點業(yè)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茂盛,園容園貌整潔優(yōu)美,設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條 城市樹木花草所有權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認:

㈠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國家所有;

㈡經鑒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屬國家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㈢單位的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的樹木花草屬該單位所有;

㈣由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㈤居住區(qū)、居民小區(qū)、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花草屬個人或集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yǎng)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制定養(yǎng)護管理技術規(guī)范,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養(yǎng)護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10米內嚴禁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架設網線,3米內禁埋任何地下管線。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㈡在樹木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㈢攀、折、釘、拴樹木,采摘花草,踐踏植被,丟棄廢棄物;

㈣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㈤損壞園林綠化的設施;

㈥采石、取土、葬墳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專用資金,由財政監(jiān)督實行??顚S?。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按所開設的商業(yè)、服務攤點占用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以及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維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七)

工程施工完成,并通過初步驗收合格后,整個綠化工程就全面進入管護階段。我們將嚴格按照國家及省市的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并結合廣場綠化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強綠地的管護。

1、技術性養(yǎng)護措施:

(1)澆水:在管護期間,根據天氣情況、不同植物生物學特性、大小、土壤干濕程度及時對植物補充水分,切忌澆"跑馬水",做到適時、適量、不遺漏,澆水以深度達根部,土壤不干燥為宜,并隨時沖洗葉面,確保植物葉面干凈,特別是灌木,在每年的9月至次年的5月,應每周對其進行沖洗。

在開春后的植物生長期內,必須及時補充水分。澆水次數喬木不少于6次/年,灌木不少于10次/年,草坪不少于18次/年。澆水時間集中與1-8月,夏季高溫季節(jié)應在早晨或傍晚進行,冬季則應在午后進行。

雨季應注意防洪排澇,清除積水,防止樹木倒伏,并配備專人負責夏季防洪搶險工作。

(2)施肥:根據植物生長情況結合松土、澆水及時施肥,按"薄肥勤施"的原則多施發(fā)酵雞糞等有機肥,追肥時采用速效化肥。

施肥的次數為:喬灌木每年施遲效基肥1次,追肥每年達到2次以上,草坪、花卉追肥達到4次以上。

(3)松土除草:對板結土壤及時進行松土,對草坪用打孔機進行打孔,并做覆沙處理,每年不少于2次。按"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則及時清除雜草,用選擇性除草劑處理草坪雜草,綠地中要隨時保持無雜草,使草坪保持98%以上的純凈度。

(4)修剪:包括剝芽、去孽、摘心摘芽、疏枝、短截、整形、更冠等內容,修剪時根據不同的植物類型選擇使用,按"多疏少截的原則對喬灌木進行養(yǎng)護性修剪。

色塊圖案整形修剪應外輪廓清晰、樹冠表面平整圓滑,不露空缺、枝干、捆扎物。喬木的修剪次數不少于1次/年,色塊灌木不少于4-6年/次。當草坪高度在10~12cm是應及時修剪,隨時保持草坪高度在6~8cm,且每年的修剪次數不能少于20次,使其具有良好的觀賞效果。

在對大型喬木進行重度修剪或修剪對植物外型改變過大時,要及時通知甲方及監(jiān)理工程師,在其指導下進行修剪。

(5)扶正支柱:對因自然和人為因素造成的樹木傾斜,應及時扶正和支柱,支柱采用杉木桿。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及時發(fā)現、及時支柱。

(6)補栽:對自然枯死和人為損壞等原因造成的缺株、斷帶,應按原有品種規(guī)格及時補栽,做到隨時發(fā)現,隨時補栽,如接到管理部門的補栽通知,應在4個工作日內執(zhí)行完畢。

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我們也將對植物進行換栽:

a、1月中旬運到現場的銀杏不是全樹冠或枝條上未保留50%以上的綠葉時;

b、銀杏在次年5月底枝條仍未發(fā)芽、展葉時;

c、銀杏、藍花楹、皂莢樹的一、二級枝條枯萎時;

d、植物出現死亡,影響景觀效果時。

此外,我們保證銀杏補栽后,從補栽日起管護一年,確認成活才移交、退保證金。

(7)病蟲害防治:按"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根據病蟲害疫情預報作好預防工作,保證病蟲害發(fā)生率在5%以下。

在每年的病蟲害發(fā)生之前進行藥物預防,采用無污染、低毒性農藥,把農藥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在病蟲害發(fā)生時做到"對癥下藥",計量準確,噴灑均勻,以不造成藥害,不發(fā)生安全事故為準。

防治要及時,做到喬木3-5次/年,灌木5-8次/年,草坪8-12次/年。對較大樹木還應采取藥物灌根,樹干注射,人工捕捉等方式綜合防治。

農藥采取專人保管的制度,妥善保管,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8)綠地保潔:隨時保持綠地清潔、美觀,及時清除死樹、枯枝,廢紙、垃圾,磚頭、瓦塊以及修剪下來的樹枝和草坪等廢棄物。從綠地現場清理出來的廢棄物做到日產日清,清運干凈。

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安排保潔人員在現場隨時保持綠帶清潔、美觀。

(9)積極配合完成業(yè)主安排的突擊整治工作,及時恢復人為或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春運及節(jié)假日期間對綠地及植物進行現場守護工作。

2、管護組織機構:

(1)組建一個由專人負責的綠化管護班,配備大型水車、草坪修剪機、植物整形修剪機等機具設備。

(2)嚴格執(zhí)行工作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以綠地管護質量技術標準為依據,實行每半月一次的工作考核,考核結果直接與職工工資掛鉤,提高職工的工作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

(3)管護班的所有機具設備應專用于該標段綠化管理。根據各種突發(fā)情況,可隨時增加管護班的技術、物資和人員支持。

(4)派專人守護并隨時巡視施工現場,防止苗木損毀和丟失。一旦發(fā)生苗木損毀和丟失,應立即補栽。

(5)派專人負責雨季的防洪搶險工作。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八)

一.目的

規(guī)范綠化工程驗收程序,確保綠化質量得以嚴格控制。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yè)管理公司對由承包方承擔的綠化工程的驗收接管。

三.職責

1.主管經理負責工程驗收結果審核、審核。

2.園林綠化主管負責綠化標準的實施及工程進度的跟進。

3.園藝師負責施工質量及苗木質量的把關,并報告予主管經理。

四.竣工初驗

1.施工單位在苗木全部種植完畢后,向園林綠化部提交竣工報告及初驗申請。

2.施工單位還應同時遞交《工程綠化設計圖》、《工程竣工圖》、《種值更改簽證》、《苗木種值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3.物管公司園林綠化主管、園藝師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現場核實工程竣工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提高予主管經理。

4.在初驗過程中應著重注意以下事項:

a.苗木種植種類、數量、位置是否與圖紙相符;

b.苗木規(guī)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c.苗木生長情況及保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d.施工場地是否按要求清理干凈;

e.所有綠化植物是否確實種植完畢,符合設計要求;

5.對初驗不合格苗木,按《不合格糾正、預防標準作業(yè)規(guī)程》處理。

6.對于沒有上述問題的,園林綠化主管簽署初驗意見,正式進入養(yǎng)護期。

五.養(yǎng)護期滿復驗

1.施工單位在養(yǎng)護期滿過后,填寫?zhàn)B護期間自檢報告及養(yǎng)護期滿復驗申請報告,申請復驗。

2.主管經理、園林綠化主管、園藝師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現場檢驗苗木養(yǎng)護情況。

3.合格苗木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a.喬灌木長勢良好,沒有枯枝、黃葉、殘葉現象;

b.喬灌木種值位置適當,高低錯落有致,外形美觀,造型、修剪合理;

c.喬灌木規(guī)格符合設計要求;

d.枝葉無病蟲害,無蛀干害蟲;

e.喬木保護措施得當,有護樹架,無倒狀、搖動現象;

f.無裸露土面,草坪及地被植物無雜草或雜草率小于5棵/m2;

g.施工場地無殘留垃圾、余土。

4.不合格苗木及枯死、生長不良苗木限在一周內補種整改完畢。新補種部分,要從補種工作完畢起重新計算養(yǎng)護期。

5.對檢驗合格苗木及綠化項目簽署復驗意見及接管意見。

六.驗收后的工作

1.物管公司綠化主管統計實際工程量,并連同接管意見上報物業(yè)管理公司總經理審核后并提交總經理審批。

2.將審批的驗收結果及實際工程量遞交開發(fā)商結算部予以結算。

3.物管公司安排人手對已接管的苗木及綠化項目加強養(yǎng)護管理。

七.驗收后的資料整理

1.將下列資料及相關記錄加以整理并歸檔;

a.《綠化工程合同》;

b.《綠化工程設計圖》;

c.《綠化種植更改簽證》;

d.《綠化工程竣工圖》;

e.《苗木種植一覽表》;

f.《綠化工程初驗、復驗表》;

g.《綠化工程預決算書》;

h.《實際工程量統計表》;

i.《綠化工程竣工報告》。

2.對上述資料均應存檔公司檔案室長期保管。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九)

一、遵守國家的法規(guī)法紀和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貫徹落實公司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強自身修養(yǎng)、素質和氣質。樹立集體主義觀念,樹立天緣公司和天緣人的形象。

二、熱愛本職工作,吃苦耐勞,努力學習業(yè)務知識和園林景觀知識,盡職盡責完成業(yè)務拓展工作,并填寫好記錄回單,做好工作日記和每月的述職報告。

三、工作時間著裝整齊,佩戴公司胸牌,遵守作息時間,按時向部門經理匯報工作和反饋信息。

四、要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損公肥私,不營私舞弊,態(tài)度和藹,言語有禮,誠實守信,胸懷坦蕩,要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宣傳能力,吃苦耐勞,勇創(chuàng)佳績。

五、要制訂出月計劃、周計劃,有計劃有目的地拜訪客戶,勇于實踐,善于學習,善于總結,使之立于不敗之地。

六、在工作中團結協作,互相幫助,注意安全,杜絕隱患,樹立團隊精神,聽從領導,服從分配,響應公司的號召,按時參加公司、部門主持的會議和各項活動。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園林綠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整潔、優(yōu)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縣城(縣級市)規(guī)劃區(qū)、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逐年加大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比例。

第四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市)、區(qū)、鎮(zhèn)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轄區(qū)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園林綠化監(jiān)察人員負責轄區(qū)內的園林綠化行政執(zhí)法工作。

第七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guī)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guī)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城市綠化系統規(guī)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綠地系統規(guī)劃,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對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城市綠地和對城市生態(tài)、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qū)域界定控制管理線。

規(guī)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控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化面積不得少于陸地面積的70%。

城市綜合公園、社區(qū)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的建設、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建設的規(guī)定,根據城市規(guī)劃規(guī)定的性質、功能和服務對象,規(guī)劃設計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覽活動區(qū),配備必要的設施。

街道綠化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fā)展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屋頂綠化。

第十一條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qū)總面積比率達到2%,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guī)劃確定的園林項目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和資助園林建設,認養(yǎng)園林綠地。

第十三條 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qū)不低于30%,并按居住區(qū)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qū)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qū)公園;舊居住區(qū)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區(qū)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qū)公園。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工業(yè)企業(yè)、交通樞紐、倉儲、商業(yè)中心等不低于20%。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五)學校、醫(yī)院、休(療)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第十三條規(guī)定標準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易地綠化。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中,園林綠化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按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時間,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jié)。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qū)內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實行統一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時,施工單位必須同時拆除園林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為綠化創(chuàng)造條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yǎng)護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鐵道兩側園林綠地,分別由園林、交通、水利、鐵路等部門負責。

(二)社區(qū)公園和居住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園林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內的現有綠地,由市、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確定管理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園林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制定的程序報批,并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 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養(yǎng)護單位,植樹、種花、種草成活率達到90%以上,保存率達到85%以上,達不到的適時補植。

園林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病蟲害防治和清掃保潔工作由管護單位負責,保持樹木花草繁茂,設施完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筑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損壞花壇、綠籬,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筑和設施上刻、涂、劃、張貼。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

(三)在樹冠下設置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

(四)在園林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

(五)在園林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筑、設施。

(六)在園林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

(七)其他違反園林綠地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內區(qū)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內嚴禁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按以下規(guī)定權限報批: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20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平方米以下,由區(qū)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或移植樹木21至100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區(qū)、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樹木101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同一單位或個人12個月內連續(xù)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準。

縣(市)、礦區(qū)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100株以下的審批權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權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占用園林綠地和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以下費用:

(一)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二)長期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長期占用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臨時占用費。

(三)砍伐樹木的,繳納相應株數的補栽保證金并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

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沒有交足補償費和異地重建面積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四條 對古樹名木必須嚴加保護。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志,指定單位和人員養(yǎng)護管理,嚴禁破壞和砍伐。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管線管理部門因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部門交付有關費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和正常運行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同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商業(yè)、服務攤點、廣告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并處應繳款額3%至5%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該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作以下處理:

有(一)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有(二)至(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并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擅自砍伐、遷移、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損傷古樹名木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除按以上條款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園林綠化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挪用收取綠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__年12月1日起施行。__年2月27日發(fā)布的《__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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