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86年4月16日生)于2005年5月6日潛入某單位辦公室,竊得筆記本電腦3臺,被抓獲后將財物交出,
2021-04-25
甲(1986年4月16日生)于2005年5月6日潛入某單位辦公室,竊得筆記本電腦3臺,被抓獲后將財物交出,本案中,( )屬于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
A、甲的年齡
B、甲盜竊物品的價值
C、該單位辦公室的防盜措施
D、甲犯罪后的態(tài)度
E、2002年“五一節(jié)”期間放長假的事實
正確答案:ABD《刑訴解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運用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jié);(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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