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某旅行社接待澳門某旅行社組織的內地觀光團,按照合同約定,該旅游團在北京游
2021-04-26
2008年6月,某旅行社接待澳門某旅行社組織的內地觀光團,按照合同約定,該旅游團在北京游覽4天,其中6月16日是游覽長城。該旅行社委派俞某擔任該團陪同。俞某未經旅行社同意,擅自將游覽長城的日期改為6月17日,即離京的前一天,而將6月16日改為購物。旅游團的團員對此變更曾表示異議,但俞某稱此變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6月16日晚天降大雨,6月17日晨該旅游團赴長城時,因山體滑坡,道路癱瘓,旅游團只得返回。翌日,該旅游團離京返港后書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稱該旅行社委派的導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旅游團未能游覽長城,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旅行社則辯稱:該旅游行程,屬導游個人行為,與旅行社無關;而導游俞某則辯稱:造成長城未能游覽,是由于塌方封路的原因,屬于不可抗力,依據法律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導游員的辯解是否成立?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②旅行社的辯解是否成立?為什么?旅行社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①導游員的辯解不成立。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延遲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彼^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②旅行社的辯解也不成立,導游的行為應視為旅行社的行為。所以,旅行社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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