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一行5人準備在“五一”黃金周外出旅游,發(fā)現(xiàn)某旅行社“張家界、鳳凰五日游”價格、線路
2021-04-26
黃小姐一行5人準備在“五一”黃金周外出旅游,發(fā)現(xiàn)某旅行社“張家界、鳳凰五日游”價格、線路都非常合適,遂與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總價款5000元,并當場繳納了2000元,旅行社開具了“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據(jù)。4月29日,黃小姐忽然接到旅行社通知,由于火車票緊張,無法獲得返程票,只能取消出游。對此旅行社愿意退還2000元,而且取消旅游未能提前3天通知,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預付款l0%的違約金,即200元。而黃小姐以“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據(jù)為依據(jù),堅持要退還雙倍定金即4000元。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黃小姐遂向旅游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請問:旅行社的辯解是否成立?黃小姐的要求是否合理?旅游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該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旅行社的辯解不成立。黃小姐等人與旅行社建立了合同關(guān)系,旅行社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如果一方違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黃小姐與旅行社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而不是違約金方式。所以,旅行社不能采用違約金方式賠償。黃小姐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黃小姐與旅行社所簽旅游合同的總價款是5000元,定金最高不應超過l000元。所以,黃小姐要求退還4000元也是不合理的。根據(jù)《合同法》,定金超過規(guī)定數(shù)額的,超過部分應視為預付款。即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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