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組織的內(nèi)地觀光團,按照合同約定,該旅游團在北京游
2021-04-26
2001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組織的內(nèi)地觀光團,按照合同約定,該旅游團在北京游覽4天,其中2月12日是游覽長城。該旅行社委派張某擔任該團陪同。張某未經(jīng)旅行社同意,擅自將游覽長城的日期改為2月14日,即離京的前一天,而將2月11日改為購物。旅游團的團員對此變更曾表示異議,但張某稱此變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該旅游團赴長城時,積雪封路,只得返回。翠日,該旅游團離京返港后書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稱該旅行社委派的導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違反了合同約定,造成旅游團未能游覽長城,旅行社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該旅行社則辯稱。該旅游行程,屬導游個人行為,與旅行社無關(guān),而導游張某則辯稱,造成長城未能游覽,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屬于不可抗力,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1)導游員的辯解是否成立?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2)旅行社的辯解是否成立?為什么,旅行社應(yīng)否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1導游員的辨解是沒有道理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guī)定:導游人員在接受旅行社的委派進行導游活動的過程中,不得私自刪減、增加、變更接待計劃。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旅行社的辨解也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導游人員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而從事導游活動的,旅行社應(yīng)對導游人員帶團過程中的行為負責。國而旅行社應(yīng)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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